卓悅前執董指加薪由主席決定 涉案女被告為人事部首位經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1/22 2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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卓悅前執董陳志秋。

卓悅化粧品前人事部前女經理聯同兒子及丈夫,7年間涉欺詐逾4,049萬,3人被控欺詐等罪今於高等法院續審。卓悅前執行董事供稱,涉案女被告於2004年5月入職前,公司仍未成立人事部,女被告當時由主席胞弟葉國利介紹下入職公司,為人事部首名經理。

卓悅前執行董事陳志秋作供指,他於2000年入職,2002年成為執行董事,2013年退休,陳指在職時主要負責公司內部管理,包括協助監察部門經理及解決部門問題,有時會陪同主席葉俊亨出外洽談生意。

陳指2004年5月女被告喬美齡(64歲)由主席葉俊亨胞弟葉國利介紹入職公司,陳指當時公司尚未成立人事部,聘請女被告為建立人事部,故女被告為人事部首名經理。陳指據公司政策薪金由主席及副主席決定,部門經理可酌情決定文員或高級文員薪金加幅,但須維持同一水平,陳指以他記憶加幅空間很少,或於100至200元之間。陳續指女被告入職時月薪為1.5萬元,及至2009年加薪至23,500元,陳指加幅難以說,是多或少,他認為女被告的薪金以經理級而言偏低,故相信她其後獲加薪。

3名被告為喬美齡(64歲),其兒子夏定邦 (41歲)及丈夫夏偉成(70歲),案發時喬為卓悅化粧品批發中心有限公司人事部經理,兒子為該部門文員,其後擢升至副經理,喬的丈夫並非卓悅員工。3人共被控兩項欺詐及3項洗黑錢罪,案發於2004年5月24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間,涉欺詐逾4,049萬及洗黑錢逾3,769萬元。